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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1、张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656号原告:张某,男,193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某1,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系张某1妻子),女,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某2,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某3,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张某4,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洪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