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安仕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安仕达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安仕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春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安仕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1081民初18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62655.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