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福民与党志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民,党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58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民,男。被执行人:党志权,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民与被执行人党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党志权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党志权在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及其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海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寇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