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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行与胡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行,胡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7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行,住所地:介休市文明南街101号。负责人:郑海青,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胡静,女,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山西省介休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行诉被告胡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行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杨海亮人民陪审员  宋 丽人民陪审员  赵纯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洛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