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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耀武、张洪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耀武,张洪,曹桂芝,张智超,张国兴,张文娅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28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赵耀武,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张洪,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曹桂芝,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张智超,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张国兴,曾用名赵鹏峰,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张文娅,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上诉人赵耀武因与被上诉人张洪、曹桂芝、张智超、张国兴、张文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1民初5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耀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耀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耀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耀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帆审判员 汪铁刚审判员 丁德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