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长会、汝州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南长会,汝州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汝州市人民群众来访接待中心,汝州市焦村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申4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长会,男,汉族,1952年2月19日生,住汝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汝州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负责人,滕欣,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汝州市人民群众来访接待中心。负责人朱新正,该中心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汝州市焦村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席增涛,该乡乡长。南长会因诉汝州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汝州市人民群众来访接待中心、汝州市焦村乡人民政府限制人身自由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4行终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南长会不服一、二审裁定,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人已出庭作证,其证言是否由南长会书写,均不影响对证言效力的认定。证人不能证实同车辆其他人员的身份,是法院需要核实的内容。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却多次受到非法阻碍,而法院又不能正确处置,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请求立案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定。本院审查认为,南长会一审诉称其到北京申诉,被一审三被告强制押送回本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但其所提供证据并不能证明一审三被告采取了强制措施,南长会不能证明被诉的行政强制行为存在。一、二审裁定以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南长会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南长会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长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松审 判 员 张XX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玄晟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