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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松林与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林,王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60号原告:李松林,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王红霞,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松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松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松林负担。审 判 长  郭士骞代理审判员  朱 冲人民陪审员  王战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亚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