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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梁秀玲、王育民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秀玲,王育民,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梁秀玲,女,195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王育民,男,194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宋志刚,男,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秀玲与被执行人王育民、宋志刚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32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佟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