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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晓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晓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307号原告: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清河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吴斌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晓颖,女,1977年8月10日出出生,蒙古族,电力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哲,系内蒙古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审 判 长 刘 永 全审 判 员 王 德 羽人民陪审员 王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席乌日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