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宁、卢政桥等与陆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卢政桥,陆春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896号原告:王宁,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卢政桥,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陆春生,男,194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卢政桥与被告陆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陆春生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后本院通知原告,根据其起诉书提供的被告陆春生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告知原告7日内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如不能提供,应在7日内预交公告费,逾期按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预交公告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应当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被告应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宁、卢政桥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342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