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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建兵与葛胜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建兵,葛胜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2113号原告:严建兵,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葛胜友,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严建兵与被告葛胜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建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胜友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建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6000元,支付利息2605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3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5日止),本息合计82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3月26日、4月12日、6月1日分三次向原告借去现款56000元,其中3月26日借款3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5%计息,4月12日借款2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6月1日借款6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三份借条,均没有约定归还期限。后来原告急需用钱,数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诿拖延,毫无归还借款及支付约定利息的诚意。综上,被告向原告借款,并未按约定利率计付利息,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在原告数次催要后仍拒不归还借款及支付约定利息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原告严建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三张,证明被告葛胜友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葛胜友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核。本院认为,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葛胜友因向原告严建兵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三张,其中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的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30000元,约定月利率5%,庭审中原告自认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借款时按月利率2%扣除了两个月的利息;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12日的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1日的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6000元,约定月利率5%,庭审中原告自认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时间为2015年3月1日,借款时按月利率2%扣除了三个月的利息。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葛胜友向原告严建兵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三张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但依据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本院认定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的借条的借款本金为28800元,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1日的借条的借款本金为5640元,三笔借款本金合计54440元。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还本付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双方约定的利率及法律规定,本金34440元应按月利率2%计息,本金20000元应按月利率1.5%计息,依此计算,原告主张的2015年3月26日起计算2017年5月25日止的利息为25548.80元。综上,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4440元并支付利息25548.80元,合计79988.8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葛胜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严建兵借款本金54440元并支付利息25548.80元,合计79988.80元。二、驳回原告严建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由原告严建兵负担26元,由被告葛胜友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美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