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3民初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XX与南阳市诚惠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南阳市诚惠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169号原告:XX,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南阳市诚惠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56R83G。住所地:南阳市北京大道中段北京印象小区*楼。法定代表人:屠贇士,该公司经理。原告XX与被告南阳市诚惠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诉讼中被告诚惠公司现已经关门无人经营管理,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屠贇士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案,本院无法向被告南阳市诚惠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屠贇士送达本案的应诉手续,属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确定的情形,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进行。原告可待刑事案件审理完后民事案件应诉手续能够顺利送达时另行主张权利。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X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