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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134号原告:苏某某,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苏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宗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