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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毕超、朱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超,朱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8执43号申请执行人:毕超,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朱浩,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现暂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超与被执行人朱浩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6225元,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10000元,尚欠16225元,余款按照协议在2018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圣飞审判员  俞红干审判员  戴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渊洁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