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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终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丽英、许继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英,许继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1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丽英,女,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润东、朱孔阳,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继明,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上诉人陈丽英因与被上诉人许继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陈丽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丽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丽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76元,减半收取3188元,由上诉人陈丽英负担。审判长  刘坤审判员  毛彦审判员  陈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