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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学斌与申请执行郭胜金钱给付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斌,郭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斌,男,汉族,1974年1月29日生,住大同市。被执行人郭胜,男,汉族,1974年1月9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斌与被执行人郭胜金钱给付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学斌以重复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202执10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国怀审 判 员  刘 欣助理审判员  徐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