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学斌与申请执行郭胜金钱给付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斌,郭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斌,男,汉族,1974年1月29日生,住大同市。被执行人郭胜,男,汉族,1974年1月9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斌与被执行人郭胜金钱给付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学斌以重复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202执10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国怀审 判 员 刘 欣助理审判员 徐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