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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恢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束纪洪与郝尚坤、商丘腾飞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束纪洪,郝尚坤,商丘腾飞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恢506号申请执行人:束纪洪,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被执行人:郝尚坤,男,1976年6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商丘腾飞货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73395-2,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梁园区周集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刘觉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束纪洪与被执行人郝尚坤、商丘腾飞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郝尚坤、商丘腾飞货运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束纪洪认可法院的调查并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童旻雯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