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娄世龙与顾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世龙,顾金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606号原告娄世龙,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顾金玉,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娄世龙诉被告顾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10日,被告因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元。原告通过信用卡向被告转款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还款。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因此,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娄世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常 菲二〇一七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冲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