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谢俊德与民勤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德,民勤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919号原告:谢俊德,男,生于1986年8月12日,住民勤县。被告:民勤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勤县沙漠公园内。法定代表人:蔺建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的原告谢俊德与被告民勤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在该案受理后的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本院向原告指定期限要求其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尚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