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秋霞与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霞,刘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361号原告:刘秋霞,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刘东,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霞诉被告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秋霞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霞撤回对被告刘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秋霞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