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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秋霞与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霞,刘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361号原告:刘秋霞,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刘东,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霞诉被告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秋霞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霞撤回对被告刘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秋霞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