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明新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新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14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新,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社旗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社旗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24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策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明新因涉嫌非法营运被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虎门分局执法人员带往虎门镇博涌社区虎门汽车总站进行调查。在虎门汽车总站处李明新与执法人员发生推搡,后将被害人刘某推倒在地致其受伤。后公安机关接报警将李明新在现场抓获。案发后李明新一方向刘某赔偿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刘某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明新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过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新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新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明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该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明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3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年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意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