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谭晓华、徐贻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谭晓华,徐贻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375号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叶挺路特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5970333X9。法定代表人:韩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亚,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谭晓华,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徐贻东,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晓华、徐贻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谭晓华、徐贻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晓华、徐贻东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谭晓华、徐贻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本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