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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华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华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45号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杨锐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庆梅,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艳鸣,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李华梅,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华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彦侠人民陪审员  钟丽娟人民陪审员  徐兆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葛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