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毅、何锦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毅,何锦成,江玲,佛山市顺德区毅恒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毅,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锦成,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玲,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毅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进。上诉人江毅因与被上诉人何锦成、江玲、佛山市顺德区毅恒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407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江毅上诉称,上诉人与曾顺冰曾签订了《借款确认函》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约定,并约定如若发生纠纷由佛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仲裁委员会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诉人主张其与曾顺冰之间通过签订《借款确认函》约定发生纠纷由佛山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