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22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蔡荣、钟闻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荣,钟闻世,北海市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222号之5申请执行人蔡荣,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钟闻世,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满穗,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轶群,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市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桂城花园大厦A座1801号。法定代表人陈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蔡荣、钟闻世与北海市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建筑工程施工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实现了大部分的债权,余下债权待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北海市海角路以南、昆明路以东的三幅土地及项下的房产后才得以实现。此外,本院未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