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琚梦武、徐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琚梦武,徐立明,徐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琚梦武,男,1977年9月10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徐立明,男,1977年3月30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徐成华,男1984年10月2日,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410022519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琚梦武与被执行人徐立明、徐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的调查措施,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签字确认同意终结。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20000元及利息3000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