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4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国平、河北大和宏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平,河北大和宏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平,男,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河北大和宏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国贸中心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64525721-2。法定代表人崔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国平与被执行人河北大和宏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4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国平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04执355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荣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