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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执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谢鹏与成都中研锦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鹏,成都中研锦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鹏,男,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何伟,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成都中研锦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段志强。申请执行人谢鹏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4民初4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目前暂不宜进行处置,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4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周素芬审 判 员  王生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文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