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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国平、赵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平,赵莹,刘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平,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赵莹,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刘宝强,男,195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李国平诉赵莹、刘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尚文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