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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丽英、陈秋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英,陈秋玉,郑兆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丽英,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陈秋玉,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郑兆武,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丽英与被执行人陈秋玉、郑兆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秋玉、郑兆武纳入失信人名单。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秋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连江凤城营业所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实际扣划7447.82元),用于偿还债务及缴纳规费。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并表示暂时无法查实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也无法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何 晖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泽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