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442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镇,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2月1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云涛、宋二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周镇到被害人王某1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南平定街78号租住屋内与王某1、王某2夫妇聊天。被告人周镇趁被害人王某1、王某2不注意,将王某1放置于桌子上首饰盒内的千足金黄金戒指两枚(重8.67克,价值2817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周镇已退赔被害人王某1损失人民币300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镇的供述,被害人王某1、王某2的陈述,证人刘某、吕某、姜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物品购买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交易信息,被告人周镇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手机聊天记录截图,周镇签字的字据,赔偿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周镇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镇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镇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