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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7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与沈阳新洲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那慧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沈阳新洲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那慧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056号原告: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号*座401.负责人:肖戈霏,系该所主任。被告:沈阳新洲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临波路16-22号.法定代表人:华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超,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那慧明。原告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沈阳新洲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那慧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唐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