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丽萍、文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萍,文靖,周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47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女,1978年12月17日,汉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文靖,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周春莲,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王丽萍申请执行文靖、周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5执2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