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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丽萍、文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萍,文靖,周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47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女,1978年12月17日,汉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文靖,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周春莲,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王丽萍申请执行文靖、周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5执2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