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朱敖定与刘云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敖定,刘云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724号原告:朱敖定,男,196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钰,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飞,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225703-X,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主要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敖定诉被告刘云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朱敖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敖定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敖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朱敖定已预交),由朱敖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