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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麻洪云与被申请人蔡钦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洪云,蔡钦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080号申请人:麻洪云,女,汉族,1968年3月31日出生,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后乡村,居民。被申请人:蔡钦全,男,汉族,成年,郯城县港上镇港上村,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麻洪云与被申请人蔡钦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0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港上镇港上村的住宅一套以及位于王桥村厂内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安诚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担保函一张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港上镇港上村的住宅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王桥村厂内的机器设备。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启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