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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其亮、熊昭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亮,熊昭汉,黄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799号申请人:王其亮,女,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宇,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熊昭汉,男,1954年7月7日出生,住东兴市,被申请人:黄祥梅(熊昭汉妻子),女,住东兴市。申请人王其亮与被申请人熊昭汉、黄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昭汉、黄祥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名下财产共计70万元,担保人潘培丽以名下桂P×××××号奥迪牌小型汽车作担保,担保金额7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其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昭汉、黄祥梅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熊昭汉、黄祥梅名下财产合计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王其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