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华北石油管理局华丽综合服务处与石家庄劲力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北石油管理局华丽综合服务处,石家庄劲力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477号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丽综合服务处,地址:河北省深泽县石油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007065490。负责人:王风雨,该服务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红,女,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石家庄劲力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晋州市华北石油基地原晋州转运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715857649K。负责人:王长青,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洲,男,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8310438871,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丽综合服务处诉被告石家庄劲力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丽综合服务处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丽综合服务处撤回起诉。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丽综合服务处负担。审判员 耿瑞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