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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候成高与李永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候成高,李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48号申请人:候成高,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永刚,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申请人候成高与被申请人李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候成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