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汪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217号原告:汪某,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黄某,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汪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黄 红审判员 刘兹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