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瑞与蒲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蒲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750号原告张瑞,男,1984年4月4日生,汉族,绥德县人,住绥德县名州镇杨家沟村。身份证号:612727198404046014。被告蒲伟伟,男,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绥德县人,住绥德县白家硷乡蒲家硷村。身份证号:612727198410235719。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与被告蒲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蒲伟伟在中国建设银行湖南永州湘永路支行的账户6217002990108266481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蒲伟伟在中国建设银行湖南永州湘永路支行的账户6217002990108266481内存款24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17年6月日起至2018年6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