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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7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庄举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庄举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793-2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莱州市文光路1028。法定代表人:王强,局长。被执行人:庄举香,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住莱州市郭家店镇官前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庄举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鲁0683行审6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卫东审判员  宋尚东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铠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