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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管毓国与王道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毓国,王道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2037号原告管毓国,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生,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被告王道高,男,汉族,1963年3月7日生,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毓国与被告王道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毓国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毓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毓国负担。审判员  敖选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秀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