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拥军与被告周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拥军,周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1334号原告:周拥军,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周文彬,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周拥军与被告周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拥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周文彬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文彬答辩称:借款是事实。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原告用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给原告,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文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拥军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周文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谭胡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仪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