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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朱晓兰与李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兰,李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3116号原告:朱晓兰,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李华明,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朱晓兰诉被告李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朱晓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晓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朱晓兰负担。审 判 长  董 淼人民陪审员  吴建强人民陪审员  李厚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庄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