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朱晓兰与李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兰,李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3116号原告:朱晓兰,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李华明,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朱晓兰诉被告李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朱晓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晓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朱晓兰负担。审 判 长 董 淼人民陪审员 吴建强人民陪审员 李厚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庄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