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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7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胡显慈、郭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显慈,郭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显慈,男,194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宁,成都市武侯区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国华,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胡显慈与被上诉人郭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1.一审法院未查清郭国华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事实;2.未追加黄文彬参加本案诉讼,对于《还款协议书》的效力未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显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陶田源审判员  刘冠男审判员  傅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奕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