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谈培艮与贾海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培艮,贾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386号申请执行人:谈培艮,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水县。委托代理人:贾春林,江苏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贾海强,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水县。谈培艮与贾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书:贾海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谈培艮货款67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贾海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谈培艮根据生效的本院(2016)苏0826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上述事实,有本院立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同一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重复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谈培艮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祝静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唐 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高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