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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杰、李建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杰,李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宁市。法定代表人吕华。被执行人杨杰,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被执行人李建花,女,1976年12月11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关于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杰、李建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194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杰、李建花名下价值10749.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道永升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泽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