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10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郑继琼别判罚金一审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继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103号之七移送执行机构: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继琼,女,生于1953年2月12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中峰乡。本院在执行郑继琼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继琼除被本院强制扣划执行的2170元银行存款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