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阮文海、黄明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文海,黄明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439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文海(自报身份,外文名NQUYENVANHAI),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于越南,京族,十二年级文化,务工,住越南。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明俊(自报身份,外文名HOANGMANHTUAN),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于越南,京族,十年级文化,务工,住越南。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文海、黄明俊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文海、黄明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阮文海、黄明俊驾驶一部红色电动车窜到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附近,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罗某、李某1各自租住的房门锁,盗走被害人李某1放在房间内的钢笔两支(无实物无法鉴定)、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0元)及被害人罗某放在房间内的杂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95元)、现金人民币85元。之后,被告人阮文海、黄明俊采取同样手段进入被害人冯某的房间内,盗走黑色电吹风一把(价值人民币90元)、黑色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34元)、红色影碟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99元)及现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华某工业园区新冠鞋厂内抓获被告人阮文海、黄明俊,当场扣押黑色三星手机一部、白色OPPO手机一部、杂牌手机一部、红色影碟机一部、电吹风一部等被盗物品及红色电瓶车一部、螺丝刀一把等作案工具。其中三星手机、红色影碟机、电吹风发还给被害人冯某;杂牌手机发还给被害人罗某;白色OPPO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李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文海、黄明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罗某、李某1的陈述,指认赃物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现场指纹认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莆城价认字[2016]3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涉外案件人员基本情况表,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及被告人阮文海、黄明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文海、黄明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4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文海、黄明俊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已追回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文海、黄明俊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文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被告人黄明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三、责令被告人阮文海、黄明俊退出赃款人民币一千零八十五元及钢笔两支,分别发还被害人李某1钢笔两支、被害人罗某人民币八十五元、被害人冯某人民币一千元。四、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的作案工具红色电瓶车一部、螺丝刀一把,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徐 莟人民陪审员 陈俊雄人民陪审员 涂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燕梅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