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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永好与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好,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11行初31号原告周永好,男,195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孙建磊,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206号。法定代表人刘凯,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好诉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周永好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永好负担。审判员 尤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园园